上訴方指歧視 終院:特殊議題不受限
【明報專訊】丁屋政策涉及新界原居民3種建屋方法,包括換地、私人協約、私人土地建屋,終審法院昨一致裁定整個丁屋政策合憲,認為政策屬《基本法》第40條內訂明的合法權益。終院亦提及,雖然40條沒指明丁屋政策是一成不變,更是可改變,但此為法庭無法決定的議題(a question which we do not decide)。
本案主要爭議為基本法40條「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中,丁屋政策的合法性及「傳統權益」的解釋(見表)。
「傳統」只需看基本法頒布前
代表郭卓堅的上訴方認為,傳統權益要追溯至原居民於《新界條約》在1898年生效前所享權益;終院在判辭指出,上訴庭正確裁定第40條「傳統」一詞只需參考頒布基本法之前的情况。依循延續性原則下,1898年前的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繼承體制的一部分,也是基本法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政策受基本法認可 只欠成文法
就丁屋政策合法性,上訴方稱政策重男輕女帶有歧視,違反人人平等,惟終院認為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的反歧視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被基本法第40條排除在外;而丁屋政策受若干條法規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只是欠缺一個成文法的基礎。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落實,以及建基於公法之上,故政策屬合法。
判辭另指出,上訴庭認為申請人於丁屋政策上並無利害關係,司法覆核亦嚴重延誤;惟終院不認同,並指出司法覆核須迅速提出並非絕對,解決相關爭議對公眾利益有較大影響時,法庭須予以指出。就算上訴人沒直接利害關係,但仍尋求提出具爭議的議題,而且丁屋政策受惠者為有利害關係者,顯然他們不會提出挑戰,故裁定上訴人擁有起訴資格。
郭卓堅意外:唯有要求釋法
郭卓堅對裁決感到相當意外,反問「有咩理由我會輸?」「無得打,唯有要求人大釋法。」郭續稱,司法覆核很困難,但形容此為公義問題,如丁權仍在香港實行是不合理,不但歧視女性,丁屋更只得3層,直斥「浪費土地資源」。
【案件編號:FACV 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