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推23條 為保障記者收窄罪行範圍 鄧炳強:竊國家機密罪不因職業豁免
【明報專訊】政府期望下屆立法會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保安局長鄧炳強接受傳媒專訪時,被問竊取國家機密罪能否確保記者獲豁免,他說任何人面對法例都是公平,不會因身分、職業獲豁免。時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2003年特別因為記者而收窄竊取國家機密罪適用範圍,她昨日向本報稱,當年提出的法例「可能已經過時」,現需重新檢視。有新聞學者稱,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也定明保障言論和新聞自由,政府立法時都要顧及和體現這些重要原則。
就竊取國家機密罪,政府於2003年的立法方針是沿用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作修訂。時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於2003年2月12日在立法會就《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發言時稱,公眾在諮詢期內提出意見,認為「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所涵蓋的範圍太廣。她舉例,新聞工作者未必每次均可核實提供資料的人是否已獲授權,因此政府決定將有關範圍更精確地釐定為透過「違法取覽」取得的受保護資料,僅限於幾項指明的刑事罪行。
鄧炳強接受有線電視新聞專訪,被問對於竊取國家機密罪,能否確保記者獲得豁免,他說:「任何人面對法例都是公平、一樣的,不會因為身分、職業獲得豁免在法例之上。」
葉劉:03年修訂「或已過時」
本報昨向葉劉淑儀查詢她對鄧炳強說法的意見,以及立法時如何保障新聞界。她說「當然不可以說是記者獲得豁免」,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重要原則,「不是某個職位就自動豁免」。她認為當年就23條立法提出的修訂「可能已經過時」,已不適用及不能作準,需重新檢視,「再奐磽~的修訂去問鄧局長都不適合」。她說,當年新聞界要求法例有公眾利益辯解,「但無通過到,就唔算數豲漶v。被問如何釋除新聞界疑慮,她說待政府有條文便會諮詢。
浸大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說,鄧炳強說法律前人人平等,這是一般原則,但在草擬、制定和實施法例時需顧及更具體情G。他解釋,基本法及國安法也定明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故政府制定法律時要體現這些重要原則,否則便無法「落實國安法」。他說傳媒報道時會涉及一定保密資料,例如近期的「潘朵拉文件」,傳媒基於公眾利益去披露,監察當權者有否涉嫌濫權或以權謀私,有關資料不涉保安情報、防務、國際關係、犯罪及刑事調查。他強調傳媒並非要求特權或超越法律,而是政府制定法律時要兼顧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學者:傳媒為保新聞自由 非為特權
記協:國安機密定義不清
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表示,參考2003年立法過程,即使政府到後期提出許多豁免或讓步,但大家仍有憂慮,而政府一直講不清楚何謂國家機密。他說,2003年至今已18年,內地對國家機密的定義仍不清晰,包括疫情和經濟數據都可被視為國家機密。他說記者不是要有特權,而是因為記者有專業知識、對社會的了解,透過取得資料向公眾報道,所以才需要豁免,強調若記者亂來,都會受法律規範。他認為政府要說服全世界和全港市民,在23條下是否仍有新聞自由。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