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被標籤可爭辯? 湯家驊:理論上可覆核
【明報專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只要警務處長「合理地相信」是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獲保安局長批准便可規定「外國代理人」在指定期限提交在香港活動、收支等資料。警方昨沒回應支聯會能否就上述要求提上訴或司法覆核。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支聯會能提出證據爭辯或證明組織不符合細則內「外國代理人」定義,理論上可提出司法覆核。
倘一哥合理相信助查國安
可申索資料
條文沒列明被指為「外國代理人」的組織能否就提交資料的要求上訴或司法覆核。本身是大律師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批評國安處「隨隨便便標籤」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使用國安法無上權力要你做什麼都得」,「其實我們有無機會去爭辯?你有無權要求我們交資料?」
至於支聯會被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是否代表違反國安法,湯家驊認為目前警方未必掌握證據證明該組織違國安法,如組織涉犯罪,警方會提醒他們有權保持緘默;但不能排除組織有違法可能,有待警方調查。
湯家驊已參選選委會法律界別,該界別尚有其他候選人,詳情可見選舉事務處網頁。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