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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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控罪撤 黃耀明區諾軒守行為 控方認無直接證據涉酬邀籲投票

[2021.08.06] 發表
黃耀明昨日獲判簽保守行為後,於庭外見記者時沒有直接回應提問,只高唱《問我》一段歌詞,並呼籲「香港人繼續唱下去,香港人繼續撐下去」。(曾憲宗攝)

【明報專訊】歌手黃耀明2018年為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站台唱歌,並在表演後下台前說「3月11號選區諾軒呀吓」。3年後黃及區被廉署起訴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控方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追問下承認,沒直接證據顯示區諾軒向黃耀明給予報酬,或邀請黃作投票呼籲。羅官最終下令二人分別自簽2000元擔保、守行為18個月,其間須行為良好、保持公眾安寧,以及不得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罪行,兩人控罪終被撤回。

區續就流水集會案服刑

被告為報稱學生的區諾軒(34歲)和歌手黃耀明(59歲),原被控2018年3月在立法會補選期間做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給區諾軒。區諾軒因8.18流水式集會案判囚,須繼續服刑。

控方:黃只唱了兩曲 案情輕

控方在庭上指稱,雖然提供娛樂作選舉舞弊的行為嚴重,但本案案情相對較輕,黃耀明只在造勢大會唱了兩首歌,考慮兩被告態度和背景後,同意辯方稱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辯方稱,雖然兩被告在案中角色不同,但區諾軒已明白本案嚴重性在於影響公眾對選舉觀感,加上沒證據顯示黃耀明在本案收取報酬,望法庭考慮二人背景、案發時間短,以及區諾軒與執法機構合作,批准簽保守行為。

羅官問控方有無直接證據顯示區諾軒有向黃耀明給予報酬,控方稱沒有。羅官再問有否相關證據顯示區諾軒邀請黃耀明作投票呼籲,控方確認沒有,又說針對二人的證據相若。羅官經考慮後決定一視同仁,下令二人以相同條件簽保守行為,並撤回控罪。

案情指出,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於3月11日舉行,區諾軒為4名候選人之一,最終以超過13.7萬票當選。區諾軒自2018年2月底起,多次在社交平台發文,宣布3月3日晚上於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黑夜點燈 香港人心不死」造勢大會,集會前數小時又在專頁宣布黃耀明將於集會表演,而黃事前亦於個人社交平台帳戶發布5則帖文宣傳大會。

黃耀明當晚上台演唱《每日一禁果》及《It's My Party》,下台前說:「It's our party,3月11號選區諾軒呀吓。」翌日區諾軒的專頁分享該集會短片,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者的呼籲,區把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在集會表演的帖文申報為選舉廣告。

【案件編號:ESCC 16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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