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不得外宿覆核駁回 官:合約承諾無權豁免
【明報專訊】菲律賓女傭前年在港產女後被僱主拒絕外宿,又不准她攜初生幼女至僱主家同住,遂向入境處及勞工處申請豁免產假期間留宿僱主寓所,惟被拒絕。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處方決定及留宿規定,高院昨頒下判辭,指申請方錯誤理解留宿規定,重申遵守留宿規定是外傭在合約中的承諾,處方沒權批出豁免,駁回覆核許可申請,但明言如何理解留宿規定仍有爭議空間。
申請人為Yvette Dingle Fernandez及其女兒,答辯方為勞工處長及入境處長。法官周家明稱,申請方錯誤理解入境處及勞工處有豁免留宿規定權力,上訴庭早前已裁定留宿規定是外傭合約責任,非入境處施加的逗留條件。違反留宿規定非刑事罪行,入境處沒有權豁免。雖然勞工處有權批出豁免,但由於申請人及其僱主未達共識,勞工處不能在此基礎下豁免。
指外傭無居權 不能引《人權法》挑戰
對於申請方認為,外傭休假時需守規定,違反人權法賦予的行動自由,周官反駁稱外傭沒居留權,不能依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提出挑戰。至於外傭是否在年假、產假等連續長假期間在外留宿,周官認為議題與本案無關,故不作判斷。周官強調議題有爭議空間,即使他駁回是次申請,不代表他接納政府詮釋,如何理解留宿規定條款要待日後其他案件出現才能定奪。
【案件編號:HCAL32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