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識唔識:泛民初選 顛覆政權?
【明報專訊】2021年1月6日警方動員千人採取行動,拘捕有份在2020年7月組織或參與民主派「35+初選」的53人(「35+」指目標在立法會選舉取逾半議席)。警方稱行動是針對一個「35+」、「攬炒」、「癱瘓香港」的計劃,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涉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以下新聞大事,你識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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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1.________】稱「35+」計劃目的是迫使特首下台,令政府停擺,正是國安法第22條第3款所提及,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被問是否議員「反對就是罪」,該高級警司稱,「反對係鵅A一係反對、一係贊成、一係無意見,但如果整個概念,只要做一件事,就係將政府停擺、不能夠運作,呢樣就唔得」。他並以有人「隅恭揮T」作比喻,指駕車無問題,但之後打劫就是犯法,強調要留意計劃的最終目標和意圖是什麼。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質疑,警方說初選非法是不跟從香港普通法以【2.________】的原則執行國安法,而是以國內想法去理解。他說,如以香港刑事法律的嚴謹舉證原則,是證明不到初選與【3.________】的關係。至於組織者和參選者的刑責分別,他稱這是已假設各人有觸犯港區國安法,但若用香港一貫的自由和《基本法》保障的人權,「呢班人所做的事不是犯法。要問林鄭月娥和官員,港區國安法係咪真係冇改變香港的自由權利」。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明報》查詢時表示,案件很可能在日後由法院裁決,他不便評論法律的詮釋,但認為在國安法案件中,律政司長是否檢控的決定須十分謹慎,如有關法律或證據有灰色地帶,【4.________】應歸犯罪嫌疑人;國安法檢控一經作出,被告便會被拘留,一般不能保釋候審。
陳弘毅稱,如提出檢控而法院最終裁定被告無罪,其【5.________】將難以預料,因此除非律政司長對檢控勝訴有相當把握,否則不應提出檢控。
[通通識 第6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