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法庭倘考慮7月前行為 國安法變相有追溯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港區國安法》列明不設追溯力,惟據悉控方詳列他在國安法生效前言行。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強調,法庭不應考慮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行為,否則變相有追溯力,相當危險。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稱,犯罪意圖亦是重要元素,料控方或由此角度考慮、輔助法庭推理。
國安法6月30日生效,第39條列明,「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而人大5月28日有關立法的《決定》,也稱「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味有關法例無追溯期,黎的控罪亦是稱他今年7至12月請求外國或境外組織、機構制裁香港、中國,然而控方案情羅列黎早於去年下半年外訪行程、與美國政要會面,以及去年5月開Twitter帳戶等。
陳文敏估計,控方有意將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塑造為案件背景,但他認為並無理由,法庭亦不應考慮黎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因當時全為合法,「若將7月1日前的行為,引伸至7月1日後(黎智英)亦是這樣做,這是變相有追溯力,很危險」。
湯家驊:證長期做同一件事 犯罪意圖明顯
湯家驊則稱,控方指稱的犯法行為,定不會涉及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但證明了行為,不等於可以入罪,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一般是環境證供、被告言行推算」。他相信控方並非依賴法律通過的行為控告,只是輔助法庭推理,「若證明長期都在做同一件事,犯罪意圖較明顯」。
特首林鄭月娥6月曾稱,國安法「一般情G下是沒有追溯力,差不多是既往不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