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少女脫暴動罪 官:寧縱毋枉 批控方只提「共同目的」不提「集體性質」
【明報專訊】去年7月28日上環衝突事件中,一對健身公司東主夫婦及現年17歲的少女被控當日在上環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18天後,昨日裁決。法官郭啟安表示,控方單靠環境證供舉證,案中缺乏「集體性質」,不能指控夫婦曾置身暴動現場,亦無法證明少女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基於「寧縱毋枉」的無罪推定原則,宣告3人暴動罪及另一項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不成立。三人聽聞裁決,頓時在犯人欄內一同喜極而泣,旁聽者紛紛拍手叫好。
夫婦無牌管有對講機罪成 各罰款1萬
此案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被檢控暴動罪的案件,當時共有44人被檢控,分3案審理,而本案3名被告:夫婦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李宛叡(17歲)於今年5月先受審。3人昨雖暴動罪不成立,惟湯氏夫婦被裁定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成,各罰款1萬元。
官批控方擴「暴動」適用範圍 延伸至橫街窄巷
區院法官郭啟安於判辭引述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稱,「暴動罪的控訴要旨(gravamen)是犯案者恃人多勢眾以暴力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故罪行必須有「集體性質」,亦即「集結在一起」;惟控方在審訊時明顯將「暴動」的適用範圍擴大,延伸至橫街窄巷,又只強調被告擁有與暴動者的「共同目的」,卻對「集體性質」隻字不提,批評控方是避重就輕,以偏概全。
官:夫婦為少女洗眼 不排除當救護員
對於部分環境證供,如警方在湯氏夫婦身上搜出急救品,郭官認為兩人身上無攻擊性武器,加上閉路電視顯示兩人曾向第三被告施以援手,用生理鹽水協助她洗眼,即使湯氏夫婦案發時不是身穿急救員的反光衣,亦不排除他們正擔當義務救護人員,「情况正如現場部分記者也未必身穿記者的反光衣,執行職務的警員也可以是穿便裝」。郭官表示,控方將救傷的行為「定性為協助及鼓勵示威者」,是「頗為狹窄的想法」。
對於控方稱兩人因犯法而逃匿警方,郭官稱逃匿原因有其他可能,例如他們無參與非法行為,但為了救人,卻仍被警察追捕,「甚至可能起訴嚴重的罪行例如『暴動』罪」。
指戴保護裝備「不犯罪」 黑衣「市民日常裝扮」
至於第三被告李宛叡,她雖在自辯時親口承認置身示威現場,但郭官指她當時的行為如戴上具「保護性」的保鮮紙、頭盔等並不犯罪,舉例其他市民、記者及急救員為自保亦會戴上裝備。郭官說,李宛叡作為只佩戴保護裝備的「被動圍觀者」,在警方推進後不久已逃離現場,種種現象均不支持她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
針對3名被告案發時的裝備,郭官稱黑衣裝束是「為數不少的市民日常裝扮之一」,又說第三被告的衣著「只是一身時下普通少女夏天的逛街裝扮」,強調法庭必須小心避免因為社會上某部分人對示威活動或示威者形容為「黑暴」或「黑衣暴徒」等標籤,而對案發時穿黑衣或佩戴黑色裝備的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稱3被告非常可疑 裁決只反映呈堂證據
郭官裁定3人暴動罪不成立。郭官補充,裁決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3名被告當日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但基於無罪推定中「寧縱毋枉」的原則,控方在缺乏足夠證據下,法庭不能使他們定罪,強調「寧縱毋枉」並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案件編號:DCCC872/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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