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與基本法倘矛盾 譚惠珠:人大裁決 法律學者:削人權保障法院角色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同為全國性法律,前者以基本法附件形式在港實施。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稱,若兩者矛盾,據中國《立法法》會由全國人大裁決,「基本法條文無一條稱可去法庭指另一條全國性法律牴觸基本法」。過往香港法院有權宣布本地法例牴觸基本法、須修改或頒令廢除。有法律學者稱,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解釋,會削弱香港現行獲人權條例確保的保障,亦改變香港法院作為基本自由保護者角色。
明報記者
中國立法法第94條提及,如法律對同一事項新、舊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人大常委會裁決。譚惠珠昨出席律師會研討會稱,基本法雖列明若條文牴觸基本法便無法律效力,但這是指本地法律,而基本法無條文提及法院可裁全國性法律牴觸基本法。她引述內地立法法,指如新舊規定不一致,是由人大裁決。按基本法第160條,若法律牴觸基本法,可修改或停止生效;過往法院亦曾多次宣布政府政策或部分條文無效,要求修改或頒令廢除。
張達明料用內地方式詮釋 意味無制約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有牴觸的條文不少,但他相信若由人大常委會裁決,定會解釋至兩者無矛盾。張達明又稱,內地一向不太接受香港法院有「違憲審查權」,只是因「一國兩制」而不干預,他相信人大定會用內地的方式去詮釋法律、不會按香港法院的詮釋方式,意味不會有制約,「中國《憲法》都有很多條文稱保障人權,但他們的詮釋,在控告劉曉波等人時,就有不同」。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回覆本報電郵查詢稱,港區國安法隨意拘禁(arbitrary imprisonment)、無陪審團審訊、可截聽私人通訊條文,都或與基本法衝突。他稱關注(real concern)人大常委會解釋,會削弱香港現行獲人權條例確保的保障,亦會改變香港法院作為基本自由保護者角色。
傅華伶倡澄清學術討論界線
港大法律學院長傅華伶在同一研討會稱,國安法罪行有需澄清地方,如「恐怖主義罪行」中,若大學有人撰文討論暴力、恐怖主義,學術上可到什麼地步、如何被視為「煽動」。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說,「回應譚惠珠是浪費時間」,他稱國安法具凌駕性,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形同「大石砸死蟹」。
此外,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昨提出書面質詢,問及港區國安法第4條有關尊重、保障人權的條文,如與其他條文的解釋有牴觸,以何者為準;律政司長鄭若驊稱第4條與其他條文無牴觸。至於若因犯第55條而送內地審理,鄭稱疑犯在內地被扣留或受審,可否聘請無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律師辯護,須按有關內地法律規定處理。林卓廷質疑,即「送中」者無法獲香港的律師代表辯護。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