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選舉主任或參考國安法DQ
【明報專訊】立法會選舉9月舉行,外界關注會否因《港區國安法》及政治環境而出現大規模DQ(取消參選人資格)。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梁美芬相信,選舉主任或會參考國安法的內容,考慮參選人的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國安法的元素,再判斷其是否符合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的參選條件,並決定會否DQ該參選人。
稱被DQ不一定違國安法 認爭議
梁美芬昨與傳媒茶敘,她舉例,若有參選人呼籲外國制裁香港,行為損害本港整體利益,質疑其是否符合效忠特區的規定。她續稱,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屬於基本法的一部分,她認為被DQ的參選人不一定違反國安法,解釋DQ不涉及刑事罪行,而是一個政治性質及基本法的要求,「基本法說的效忠和擁護,不一定要到刑事案件的要求」,但她同意此類案件未來或具爭議。
選舉呈請不涉國安 正常途徑審
倘參選人被選舉主任DQ後提出選舉呈請,梁美芬認同,屆時國安法會成案件爭拗點,但此類案件不涉國安法規管的4類罪行,毋須由指定法官審理,案件應循正常途徑入稟高院。
據《立法會條例》,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否則不獲提名為候選人。
港區國安法第6條訂明,香港居民「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