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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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憂港法庭審理空間極有限

[2020.06.30] 發表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草案條文一直未曝光,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日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稱,憂慮屆時很多環節,不會容讓香港法庭決定,舉例如國安機構有權定義何謂「恐怖組織」,屆時香港法庭便無權過問,而任何人資助、有連繫,都會觸犯法律,但法庭可以審理的空間會很有限。

「法例倘同內地 『國安』涵文化經濟」

張達明憂慮,港區國安法的罪行定義,會否與中國在2015年訂立的國家安全法例一樣,「若是(一樣)的話,那就糟了」。他稱在2015年中國將國家安全定義擴闊,並不局限於傳統國家安全,而是文化、經濟,「全方位什麼都包括」,擔心屆時什麼範疇都有可能觸碰紅線。

港區國安法最高刑罰或包括終身監禁,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在同一節目上稱,香港有部分罪行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包括強姦、販毒、謀殺等,但都是社會有共識的罪行,質疑港區國安法的4項罪行現時連定義都不清晰,「從何講應嚴重至應終身(監禁)?」

葉巧琦:基本法列明保留陪審制度

至於應否設陪審團,葉巧琦稱《基本法》86條已列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原則予以保留,她稱現時有風聲指某類案件或無陪審團,令人憂慮,強調由大律師公會、律師會至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都曾發表聲明,冀有陪審團審案。

葉巧琦又稱,「持續犯罪」的概念是需要連串犯罪行為證據,她舉例要證明販毒生意,可舉證一系列販毒行為,構成「生意」,需要是持續進行、經營的行為,證明屬持續犯罪。她憂慮如港區國安法通過,可以援引法例生效前的行為作舉證,以此證明是「持續犯罪」,「是有機會中(觸犯法例)的」,變相以往的行為亦有可能犯法。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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