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梁國雄搶文件案 律政司:涉刑責擾攘無豁免權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洲公屋項目時,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之後提出上訴,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認為,當議員的行為涉及刑責或構成擾攘,便不受豁免權保障。上訴庭聽畢陳辭後押後裁決。
梁卓然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目的在於保障立法會無懼無私地行使憲法職能,以捍衛立法機關的尊嚴,認為藐視罪涵蓋擾攘或阻礙的情況,立法會議員亦同受規管。梁又稱,若所有議員均享有特權,甚至不受限制,當其中一人阻礙議會運作,將導致其他議員的特權和權利受損。他認為議員部分行為受豁免權保障,包括在議事廳內發表涉民事責任的言論,惟當行為涉及刑責或構成擾攘,將不受豁免權保障。
官:立會獨立運作 可處理內部事宜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立法會獨立運作,亦可憑其專屬管轄權處理內部事宜。梁卓然回應稱,立法會主席除了下令驅逐議員離場外,目前沒進一步的懲罰權力。
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表示,比起捍衛立法會的尊嚴,維持其自主性更為重要。她認為,除非議員的行為與議會程序無關,以及涉及刑責,例如干犯襲擊、盜竊或性罪行等,否則不受外界干預,形容立法會內設委員會修訂議事規則,議會亦可透過解除職務,或延後發薪等措施制裁有關議員。
【案件編號:HCMA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