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例 禁以藥膳名義食野味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禁食野生動物條例,明確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亦不可食,對提供食用的餐廳將處貨值金額最高30倍罰款,同時不得以藥膳名義經營食用野生動物。條例還要求公職人員在禁食野生動物中發揮表率作用。
澎湃新聞報道,廣州市人大通過的禁食野味條例共30條,對禁食範圍、監管機制、法律責任,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上游行為作出了規範且兼具「廣州特色」。
食客最多罰貨值20倍 促公僕作表率
《條例》規定,在廣州市內,禁止食用三類野生動物,包括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法律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條例》規定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餐飲場所,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最高三十倍罰款;情况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鑑於廣州市中醫藥文化深厚,《條例》還規定,任何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而對於違法食用野生動物者及組織食用者,最高處貨值二十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