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行人路奪命 家屬批罰則過輕 現初犯罰2000元再犯囚3月 難告危駕誤殺
【明報專訊】大埔太和h周日發生兩宗涉及單車的致命交通意外,其中一名15歲少年在h內行人路騎踏單車時撞倒中年婦人,婦人延至周一不治。有大律師及資深交通警員表示,現時單車撞斃途人,僅可以「鹵莽騎踏單車」或「不小心騎踏單車」提控,首犯罰款2000元。死者丈夫昨向本報表示刑罰過輕,希望當局修例加重罰則。
明報記者 林智傑 張煒明
涉事15歲單車少年未被捕
翻查法例,「鹵莽騎踏單車」首次被定罪,可罰款500元,如隨後再次被定罪,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不小心騎踏單車」被定罪可罰款500元。大律師陸偉雄解釋,香港法例其後更新,所有刑事定罪罰款最低為2000元。他補充,騎踏單車者不可購買第三者保險,一旦被民事索償,騎踏單車者或要自行負責全額賠償。
事發周日晚上8時50分,15歲少年在太和h新和樓對開行人路騎單車往太和街市方向,至一轉角位轉左,52歲事主蘇花妹剛巧行至,少年欲將單車扭右,惟閃避不及,撞倒迎面而來的蘇婦。蘇婦昏迷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理,延至周一中午證實死亡。涉事少年至今未被拘捕。
人力推動難控危駕 誤殺門檻高難證明
死者丈夫李先生表示,當時太太剛下樓,詎料被單車撞倒。李先生為地盤吊機司機,太太為家庭主婦,二人育有3名兒子,兩人已成年出外工作,另一兒子正讀中學。對於「單車撞死人」的相關法例罰則,他說「有纗L時,(罰款2000元)太少」,希望當局加重罰則;又表示考慮在警方調查後追究事件。
陸偉雄表示,如有人騎踏單車撞死人,警方不可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告騎單車者,因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該罪名必須是駕駛汽車,而汽車必須是機械驅動,人力推動的單車法例不視為汽車。他又說,如「單車撞死人」,警方僅可以《道路交通條例》下「鹵莽騎踏單車」或「不小心騎踏單車」提控。
陸指出,「單車撞死人」難以誤殺提控,因誤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門檻較高,要證明有嚴重疏忽行為。他認為鹵莽或不小心騎踏單車刑罰過時,有需要提高罰款及引入監禁式刑罰以收阻嚇作用。
交通警:電動單車是法例另一漏洞
有資深交通警員亦認為有關法例罰則低,「有漏洞」。他又指出,現時一些「兩用」電動單車可以人力或電力推動,經驗車後未能符合法例上的汽車定義,若撞到人亦只能以鹵莽或不小心騎踏單車控告騎踏者,認為是另一個漏洞。
本報記者昨午到太和h觀察,發現h內泊有多部單車,居民取單車後,多數推至馬路才騎踏。惟下午4時許,一名男子在h內取單車後立即騎上並高速駛走,其時旁邊有女子拖茪p童走過。近5時,兩名警員到撞死人現場調查,並到附近一間小學檢視閉路電視片段。警方又在h內張貼告示,呼籲意外目擊者聯絡警方。
管理太和h的昇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對意外深表難過,對死者家人致以慰問。公司表示太和h內不准踏單車,h內長期張貼通告,保安如發現有人在h內踏單車會即時勸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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