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上訴 泛民:警方放催淚彈無警告 示威民眾需口罩保護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引用《緊急情G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違憲,並宣布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一方不服提出上訴,案件昨續審,由代表泛民立法會議員的一方陳辭。泛民一方稱,警方曾將催淚彈射至老人院等,更於元旦大遊行中,要求100萬名遊行人士於半小時內疏散,同時不作警告下使用催淚彈,認為民眾離開現場時,需戴上口罩保護自己。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宣布裁決。
代表提出司法覆核的24名立法會議員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稱,面罩本身包含某些信息,例如戴上小熊維尼的面罩顯示對中國政府的不滿,又稱目前社會氣氛極度分化,不少對警方濫權感不滿的公務員,甚至部分警員,均需蒙面參與示威,形容本案不止涉及蒙面,更涉言論自由的議題。
李志喜:何謂危害公安未定義
陳文敏表示,本案與起底風險有關,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近期已獲上訴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公眾查閱選民姓名和地址,防止警員承受起底風險,形容除了警員承受起底風險外,示威者同受相關風險影響。
同樣代表24名立法會議員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稱,緊急法未對「危害公安」下定義,但容許行政機關不設諮詢下,繞過正常立法程序立法,而法治根本不容過分廣闊的法案存在,導致法庭無從裁斷相關法案有否越權。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陳辭時,引用上訴庭就黃之鋒等衝入公民廣場判辭,稱香港已由當時的「歪風」瀰漫,演變為「颱風席捲」社會,認為本港正處理「危害公安」的問題,目前需限制市民參與集會時蒙面。
上訴庭:警可提早結束集會
政府方:禁蒙面侵害較低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一度指出,警方事前有權就遊行集會發出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以評估相關遊行集會的風險,亦有權要求相關遊行集會提早結束。余若海回應,比起上述措施,禁蒙面法對集會自由的侵害較低,因法例仍容許市民參與遊行集會,又稱如市民欲隱藏身分,可手持紙牌遮蓋容貌。
【案件編號:CACV541、542、583/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