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海洛英1.87克 女子重判囚15年
【明報專訊】有多次吸毒前科的連姓女子,去年初販賣半錢(1.87公克)海洛英毒品給施男,收受毒品價金新台幣1萬元。警方查獲連女,她否認販毒,辯稱她與施男合資向他人買海洛英,法官從雙方通聯對話查出,連女說「走水(施打海洛英)是很好的,沒人嫌」,施回稱「沒有別的嗎?」,連女再說「你還要嗎?快點啊」,認定連女販賣一級毒品,台中地院昨日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將連女判刑15年4月。可上訴二審。
《聯合報》報道,合議庭審酌,44歲的連女販賣海洛英僅有1次,販賣對象僅有1人,犯罪情況與大盤毒梟者不能等同併論,倘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殊嫌過重,難謂符合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予以判刑。
判決書指出,連女於去年1月間,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施男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後,即依約至台中市大里區美群國小門口,交付海洛英半錢(1.87公克)與施男,並收受毒品價金新台幣1萬元,經警循線查獲。
連女否認販賣毒品犯行,並辯稱她是與施男合資向他人購買海洛。 施男證稱「我是向她購買毒品,不是與她合資購買」。
合議庭就連女與施男是否合資購買海洛英?連女先供稱與施至北部購買毒品、又供稱單獨赴北部買毒品,供述前後矛 盾不一,再者連女與施男未提及每人應出金額,且施稱「這種的不好也沒空間!給你這價錢真的是跟你捧場的」等,若連女與證人施合資向他人購買毒品,為何證人施稱是向連女捧場?況連女回稱「走水是很好的,沒人嫌」等,若連女與施合資,為何需有推銷之語?顯見連女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連女明知毒品不僅殘害施用者自身健康,常見因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竟仍販賣海洛英,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惡行,而連女犯後否認犯行,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