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修例 非自願性行為屬強姦
[2019.06.08] 發表
希臘國會周四修改強姦法例,規定未獲當事人同意的性行為均屬強姦,最高可判囚10年。人權組織稱屬「歷史性勝利」,期望各地民眾繼續推動以受害者意願為基礎的強姦法例。
希臘早前擬修訂刑事法典,將強姦定義聚焦於犯事者是否有對受害人構成危及生命的武力威脅,惹輿論批評此舉等同假設如當事人無反抗即同意性交,無視專家指出在性侵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因受驚而不由自主地就犯的事實,同時令涉及非武力威脅的個案不受保障,恐致部分強姦案被視為較輕微罪行處理,違反保障女性免於暴力的《伊斯坦布爾公約》。多個女權組織周三在國會外聚集,抗議修法。
面對輿論壓力日增,希臘政府終在周四轉?,收回有關修訂,改為將強姦定義為未獲當事人同意的性行為,違者最高囚10年,令希臘成為歐洲第9個國家採用以當事人意願為基礎的強姦法例。(獨立報/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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