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明稱他日港人違23條不送內地
【明報專訊】正在訪京的民主思路召集人、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昨日與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會面,張在會上表明,港府修訂《逃犯條例》是「必要的、適當的、合理合法的,也是不必多慮」。湯向本報記者補充,說張曉明舉例,即使香港根據《基本法》23條通過《國家安全法》後,港人在港干犯有關罪行,都不會移交內地。
湯家驊引述稱「港人港審」未必符原則
湯家驊在訪京前曾表明,修訂逃犯條例為香港內部立法事務,不會主動提出;他昨指出,與張曉明談到港人信心問題時,對方主動提到逃犯條例,強調絕對尊重香港司法體制及司法管轄權,亦認同特區、中央都要多做爭取港人信心的工作。湯引述張曉明在會上列舉不同情G,例如內地人在內地犯法後來港,移交內地是「理所當然」;但即使香港通過《國家安全法》,港人在港犯法亦不會移交內地,因由香港法庭處理是基本原則。
湯並引述張稱,「港人港審」未必符合法律原則及普通法制度,「予我印象,他(張)不太認同(港人港審)」。
田北辰:港人港審符公民利益
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常見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再度去信特首林鄭月娥(刊A27),提出「港人港審」方案,包括建議進一步減少個案移交的罪類數目,並規定將可引渡罰行的刑期門檻由3年上調至7年。他稱「港人港審」是參考「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理據是符合該國公民的利益,毋須被引渡至外國,在不熟悉的法制、社會環境中受審。
田又說,「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在《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多項香港與外國簽訂的引渡協議,以至香港逃犯條例都可見。以香港逃犯條例為例,第13(4)條亦列明「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G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
另外,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早前提出私人草案,建議賦予香港法庭審議海外殺人等罪行的域外法權,替代政府修例。楊昨透露,草案已獲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簽署證明書,核實法案符合《議事規則》對法案格式的要求,可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