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衛生署和警方去年7月採取行動,截查一名26歲男子,搜出含尼古丁但未經註冊的電子煙。該男子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銷售無註冊藥劑製品、非法銷售,以及管有第一部毒藥等3項罪名,被判罰款共5000元。 第一部毒藥 銷售須持牌 案情指衛生署發現有人透過社交媒體出售電子煙,遂以顧客身分購買相關產品,並相約賣家交收,於去年9月27日與警方採取行動,截停被告徐恩健(26歲),當場搜出1個霧化器和13款電子煙油。其中12款煙油經化驗後證實含尼古丁,同時無在香港註冊。本港法例訂明,尼古丁屬第一部毒藥,只有持牌藥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銷售。 被告在警誡下稱,當時是幫朋友帶煙給另一個朋友,朋友告知他煙油為「純口味」,他不清楚煙油內的成分。至於用作交易過數的銀行戶口,被告稱是借給朋友使用,他需將賺得的錢交予對方。 衛生署昨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出,署方藥物辦公室於2012至2018年8月期間,共處理4宗涉非法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含尼古丁電子煙而被定罪的個案。 另外,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出,政府將於今個立法年度提出法例修訂建議,禁止入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電子煙和其他新型吸煙產品。 【案件編號:WKCC42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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