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9.28
    星期五

官質疑梁供辭 黃毓民掟杯上訴得直 被指遇襲後「氣定神閒」於理不合 梁:盼判決不鼓勵效法

[2018.09.28] 發表
黃毓民昨表示,雖然他沒有律師代表,但上訴過程中有助理協助及其他開支,故需時計算訟費。(鄧宗弘攝)
昨有大批黃毓民(右)的支持者到庭旁聽,法官宣讀裁決後,支持者表現興奮,散庭後紛紛上前祝賀黃毓民。(鄧宗弘攝)
2014年7月3日,時任特首梁振英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任議員黃毓民用玻璃杯擲向主席台方向,玻璃杯(箭嘴示)最後落在梁振英後方。(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行政長管答問大會期間,用玻璃杯擲向主席台方向,被控襲擊當時在台前的時任特首梁振英。黃不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定罪及監禁兩星期判刑撤銷。梁振英原審作供時聲稱事發後感「震驚」及擔憂自己可能受傷,但法官質疑梁振英當時表現「氣定神閒」,並非如他所言「freeze驉v,從沒回頭觀望的表現於理不合。

律政司:研究理據再決定需否跟進

高院法官張慧玲昨宣讀裁決後,黃毓民的支持者隨即拍掌歡呼,並在散庭後在庭內大叫「打倒689」、「689×你老×」等。原審開始已沒有律師代表的黃毓民向法官申請訟費,在控方不反對下,張官批准黃可獲上訴訟費;但因黃自招嫌疑,故不批准他獲原審訟費。

梁振英昨在社交網站表示「我希望高院的判決不會鼓勵其他人效法黃毓民」。律政司回應,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官質疑梁沒回頭望 沒查看有否受傷

黃毓民於2016年10月就普通襲擊罪成被判監兩星期,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張官昨於判辭表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在玻璃杯茼a一刻開始,直到2分鐘25秒期間,梁並無回頭觀望,亦沒做出任何動作顯示他有查看他本人或他人有否受傷。張官明白梁當時是行政長官,即使感到「震驚」,亦未必會面露驚恐之情、或以身體言行突顯他感到震驚。

但當時事發突然,若如梁所言感震驚或擔憂受傷,張官質疑梁「為何不立刻回頭觀望究竟是什麼東西引致有撞擊聲呢?」而水杯與梁的身體沒有接觸,即梁並非感到被物件襲擊,而他又不曾回頭觀望,張官再質疑「他為何會『意識』到他可能受傷呢?」

張官表示,梁的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而從影片所見,梁當時的表現並非如他所言「freeze驉v,反而「他看來確是『氣定神閒』、在講台向前望」,亦從沒檢視他本人有否受傷。張官裁定有關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支持梁聲稱他聽到較大力的撞擊聲而感震驚,及擔心有否受傷的證言。

指原審未考慮黃擾序往績 無法證襲擊意圖

張官雖同意黃當時是蓄意拋出水杯,但認為原審裁判官未充分考慮黃以往在立法會會議廳及其他場合做出的抗議或擾亂秩序的情?,從而考慮其當時是否確實有襲擊梁的犯罪意圖。而黃在原審時特別強調他以往的行為,顯示他在案發時只想擾亂秩序,「對事、不對人」。

張官認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黃將杯拋出的動作及水杯茼a之處,與黃聲稱他是向主席台方向拋擲並無牴觸,故黃的說法並非不可信。再者,玻璃杯並沒擊中梁,支持黃並沒有襲擊梁的意圖。由於證據不足支持普通襲擊的犯罪行為及意圖,故張官裁定控方未能證明黃企圖襲擊梁。

【案件編號:HCMA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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