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引渡需待「處理贓物案」審結
[2018.06.27] 發表
【明報專訊】文子星早前因涉搶劫及處理贓物兩案在港被捕,前者昨獲撤控,雖然後者仍在區院審理中,但由於印度政府已提出引渡要求,他會否先被引渡回印度備受關注。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即使引渡申請獲批,本港法庭一般而言會待處理贓物案審結,才會引渡。
陸偉雄又表示,一般引渡程序會花數年處理,即使文子星在處理贓物案罪成並判囚,相信亦不會對引渡造成拖延。
料花數年處理
國際刑警組織向文子星發出紅色通緝令,屬最高級別的緊急快速通緝令,通緝對象是由有關國家發出逮捕令,要求引渡在逃疑犯,有效期為5年。
香港和印度政府在1997年簽署移交逃犯協定,同年11月14日生效。印度政府的引渡申請須提供所要求移交者的罪行說明和有關詳情,另外亦須提交由法官、裁判官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的逮捕令副本及其他證據,根據被要求方(即印度)的法律,該等證據須足以證明該被告人會被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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