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蘭桂坊一酒吧的保安主任被指於2016年9月,在酒吧門口襲擊一名的士司機,警方稱到場時遇該保安反抗,一度揮動警棍及拔槍制止。保安後來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判囚3星期。保安早前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法官指出,呈堂片段強而有力地證明當時保安未有掙扎,批評警方沒有面對威脅下,用警棍重擊保安是不合理的過度武力,裁定警方當時非合法地執行職務,幸保安身形健碩未有受重傷。
官斥警用不合理武力
警方發言人表示會研究相關判辭。持香港身分證的上訴人Osunwoke Ifeanyi John,原被控於2016年9月14日凌晨,在德己立街一間酒吧外襲擊的士司機及警員,共被控5罪。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兩項襲警罪成。
控方案情指出,上訴人當晚與一名的士司機爭執,警方接報到場。警長陳天諸(音譯)上前查問,上訴人否認襲擊的士司機,惟警長命令另一警員拘捕上訴人。警員試圖鎖上手銬,上訴人推撞及掙扎,警員於是揮棍。警長稱事前曾警告上訴人。5名警察一同嘗試制服上訴人,惟上訴人推警員及搶去警長的警棍作勢打向警長。警長遂拔槍指向上訴人,終使用胡椒噴霧後將他制服。
上訴方則反駁,警方從未向他宣布拘捕,因遭到警員襲擊,他搶走警棍只是自衛。他又強調從沒有做出拒捕行為,警方用警棍擊打他前,他沒有推撞警方。
高院法官李素蘭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及辯方當日呈堂的WhatsApp片段後稱,有關片段是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上訴人被警方襲擊前沒有掙扎或推撞警員,反而見數名警察包圍上訴人,並以警棍打向上訴人肩膊,另一警員則以中文喝令上訴人「縉C」,其間上訴人沒有掙扎及推撞。法官表示,看不到任何原因可合理化警方襲擊上訴人的行為。
法官斥警方使用警棍時完全沒有克制自己,卻迅速揮動警棍重擊上訴人。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沒有威脅,亦沒有逃走,警方不但未有使用循序漸進的武力,更使用遠超他們所需的武力程度。法官裁定涉案警察當時均非合法地執行職務,故上訴人的行為屬合法自衛,裁定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不穩妥,撤銷有關定罪及判刑。
前線:事主健碩「情G特殊」 沒指引
有前線警隊人員表示,一般情G下面對明顯有暴力傾向的人,若在警告下仍不服從命令,為防範及保障治安,會使用適當武力例如警棍;使用警棍後,疑犯會就範,舉動包括放下手上武器、蹲下、舉手等,但今次事件中,該男保安身形壯健,在警棍的武力下不動如山,未有反抗或就範,更令警員不敢鬆懈。消息指出,警隊內部憂慮現時未有指引協助警務人員在此特殊情G下執勤。
【案件編號:HCMA36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