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來港工作的外籍家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有菲傭前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要求頒令有關規定違憲。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外傭敗訴兼付訟費,並指外傭來港前已知悉規定,若感人權被侵犯,可選擇留在家鄉或到其他國家工作。 申請人批定型「二等公民」 政府歡迎判決 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昨透過律師Mark Daly表示,聞裁決後感不公平,並認為判辭將外傭定型為「二等公民」,她會與律師商討會否上訴。政府發言人則歡迎法庭判決,強調有關規定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政策的基石,若外傭認為遭受剝削,可向入境處或勞工處諮詢及舉報。至於被僱主虐打的Erwiana昨向本報表示,對法庭的裁決感到遺憾,指自己及其他外傭遭受虐待、過長工時、不人道的居住環境及糧食不足的水等問題,均是同住規定帶來的影響,因他們無法拒絕僱主的任何要求。 外傭質疑增虐待風險 官指問題在僱主 申請人一方早前批評入境處長將有關規定列為簽訂合約的強制條件,做法不當及越權。惟法官周家明於判辭認同政府一方說法,入境處長的做法並沒有違背或超越《入境條例》賦予的權力,而該權力是靈活的。 申請人一方亦質疑有關規定會增加外傭被剝削、勞役及虐待的風險,惟均遭周官反駁。周官於判辭中透露,截至去年3月,本港有35.7萬名外傭,受僱於28.7萬個家庭。2003年前,外傭與僱主可自己達成共識,讓外傭在外居住。惟政府發現讓外傭在外居住會對香港經濟及住屋需求造成負擔,並為保障本地勞工的就業機會,政府於2000年提出收緊同住規定,因此周官認為實行同住規定是合法及合理的。 官指外傭早知規定 可選不來港 周官指出,外傭來港前已知悉相關同住規定,若他們認為規定侵犯其人權,可選擇留在家鄉或到其他國家工作。即使當他們來港工作後,發現不能接受有關規定的話,亦能自行選擇終止合約,因此周官不認為有關規定對外傭而言,是一個不能接受的嚴苛負擔。而申請人引用Erwiana被虐案,周官認為Erwiana僱主的行為不能容忍,而她亦已被定罪及判囚。周官指虐待外傭問題出於僱主身上,而非因同住規定帶來的後果。 【案件編號:HCAL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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