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拖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到「暗角」拳打腳踢。法庭去年2月裁定各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7人各囚兩年。案中次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圓圖)早前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下判辭受理刑期上訴,並接納其中一項定罪上訴理據為純法律爭議,可直接於正審上訴時提出。 上訴人劉卓毅昨獲准繼續保釋。上訴一方早前就刑期申請方面提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過度考慮案件令警隊蒙羞和令本港聲譽在國際中受損,但未有考慮上訴人並無直接襲擊曾健超,以及曾嘗試拉開施襲者等因素。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於判辭中表示,上訴方提出觀點有可爭議之處,批出刑期上訴許可。 新聞片段法律爭議 可上訴時直接提出 至於定罪方面,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裁定,從網上下載的無邦q視等新聞片段為表面真確,並容許呈堂,是採用錯誤法律原則,且未考慮證據不符合「最佳證據」原則。惟法官指出,「最佳證據」原則並不適用於影片,但認為原審法官裁定新聞片段為表面真確這理據為純法律爭議,毋須上訴庭批出許可,即可於正審上訴時直接提出。 至於上訴方其餘關於定罪的理據,如案中關鍵無邢s聞片段、即各被告在「暗角」襲擊曾健超的片段,其光亮度和顏色或曾被調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當時雖憑藍色上衣來辨別,但無考慮顏色深淺,認為毫無可爭拗之處,拒絕批出許可。 【案件編號:CACC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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