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去年因宣誓風波被拒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被指與3名助理強行進入。5人否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案件原定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但辯方開審前指控方向立法會申請的特別許可有誤,不符合《議事規則》,控方指需時先澄清有關程序,案件押後至今早繼續。 辯方指特別許可有誤 申撤「同意事實」 辯方在庭上指出,由於控方為證人及錄影片段呈堂的特別許可申請並非由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簽署,有關許可不符合議事規則,故申請撤回控辯雙方早前所達成的「同意事實」。辯方續解釋,基於立法會開會日所定義的會議廳範圍不僅限於會議廳,而是包括會議廳所坐落的整座建築物,以及為立法會而使用或提供的任何與該建築物毗鄰或屬於它的前院,亦屬會議廳範圍,故所有證人及錄影片段必須獲得特別許可,惟現時部分證人未有取得許可。 控方則指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若證人的證供提及會議內容才須獲特別許可,又質疑辯方為何到開審前才提出此爭議,「同意事實」不可輕易撤回。控方認為因簽署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其他證人,一時間無法解決爭議,故決定先索取相關法律意見。 【案件編號︰KCCC20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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