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入警隊逾30年的朱經緯,曾於早年延長退休年齡,直至2015年中正式退休,其後一直領取政府發放的長俸。現行規定下,已發放的長俸毋須發還,但會否取消仍未獲發的退休金,則視乎其所干犯的刑事罪行是否屬相關條例下停發長俸的條件。 朱經緯在1979年9月加入警隊,延長退休年齡至55歲,他在2014年底,即佔領行動後展開退休前休假,2015年7月正式退休。按他退休前月薪逾10萬元計算,他可選擇領取一筆過約600萬退休金,再每月支取3萬多元的長俸,或者不領取一筆過退休金,每月支取約7萬元的長俸。 公務員事務局昨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根據相關退休金條例規定,已退休公務員如被裁定干犯指定的刑事罪行,例如其所犯的與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等,當局可視情G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有關人員仍未獲發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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