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早前,北京頻曝幼兒園虐童事件,為加強幼兒園管理、完善幼兒園督導評估制度,北京市教委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13日共同出台《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指出,掛牌督導是由各區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各級各類幼兒園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不得向幼兒園收取任何報酬。 另外,責任督學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兒園的標準配置,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在園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責任督學督導每月不少於1次 《暫行辦法》還規定,責任督學的基本職責為對依法依規辦園進行監督,對幼兒園規範辦園行為進行指導,受理、協助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並督促幼兒園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督導結束後,責任督學應填寫督導紀錄,向幼兒園反饋督導結果,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責任督學對每所幼兒園實施經常性督導,原則上每月不少於1次,視情況可隨時進行督導。 《暫行辦法》還提及,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兒園,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幼兒園主要負責人或舉辦者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教育督導部門還應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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