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女藝人李妍瑾(曾改名「李U憬」)去年與賀姓的士司機因口角在街頭互毆,雙方互告傷害、公然侮辱遭起訴,李女被判拘役40天、緩刑2年,賀男則判拘役70天。李女因未上訴判決已確定,賀男提出上訴周二(12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2016年10月30日凌晨,李妍瑾在台北市一間夜店參加派對後,與劉姓友人乘坐賀男所駕的士,期間李妍瑾不滿賀男駕駛態度,質問對方「故意的是不是」,賀男也不甘示弱,雙方先在車上口角,賀男隨後停車,要求李妍瑾與劉姓友人付錢下車,雙方繼而在街頭互毆,事後報警互告傷害。 案經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判李妍瑾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賀男則判拘役70天,得易科罰金7萬元。,李妍憬不上訴判刑確定,賀則提出上訴。上訴案在高院審理期間,賀男撤回公然侮辱部分,傷害罪部分他主張是出於防擱梴說A但高院法官佐以相關閉路電視畫面及資料,認定賀男並非正當防嚏A而是報復行為,考量他否認犯行,一審量刑並無不妥,駁回他的上訴,全案定讞。 李妍瑾受事件影響,形象急轉直下,工作也陷入低潮,因而由幕前轉向幕後發展。前年改名「李U瑾」的她,疑因事業不順,今年也改用回原名「李妍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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