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例規定租置單位、居屋等需獲房屋署長批准後才可以把單位按揭或加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回覆立法會稱,根據房署紀錄,自2015年4月至今,涉未獲批准的資助房屋單位加按個案共有1438宗,當中20宗已提檢控。 20宗已提檢控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稱,自去年12月1日起,牌照法庭就放債人牌照施加額外牌照條件,要求持牌放債人在定立涉及接受資助單位作抵押品的貸款協議前,須先向借款人取得房屋署長書面批准,或由房委會發出書面確認;若發現持牌放債人涉違反牌照條件,當局會調查,並考慮向牌照法庭申請撤銷有關放債人牌照。據《房屋條例》,若事前未獲房屋署批准而將物業加按,參與者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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