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碼﹕多元成家 diverse family formation
【明報專訊】多元成家即主張家庭成員的組成不局限於一男一女及/或其子女,可由兩名同性組成,或不受性別規限,家庭成員間可沒有血緣關係,只要視彼此為家人即能共同成家,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由當事人選擇。多元成家概念挑戰傳統婚姻與家庭定義,在世界各地皆掀起爭議,引發社會激烈討論。
◆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現代中國×今日香港×全球化
1971年起港奉行一夫一妻制
核心家庭是香港主要的家庭組合,即父母與未婚子女共住。中國古代是父權社會,有男尊女卑的思想,亦奉行一夫多妻制,嫁娶須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英國管治香港初期,因《大清律例》容許納妾,華人仍沿用傳統婚禮習俗,可用「三書六禮」的形式締結有效的「舊式婚姻」,富有人家的男子亦多納妻妾。1971年香港正式實施《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此後各類婚姻形式全被廢止,婚姻必須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由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男女雙方必須要在婚姻註冊處或符合有關資格並獲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的執業律師和公證人主持下,或任何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有最少兩名見證人在場簽字,方獲承認為合法婚姻,但條例實施前的舊式婚姻可獲豁免。
事實婚姻是什麼?
平機會2014年於歧視條例檢討的諮詢文件中,參考澳洲的法例,列出「事實婚姻」關係的定義供大憐瓞{。文件指「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須符合部分條件:如擁有一段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在澳洲,有法例條文讓「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可跟當地政府登記他們的關係,以方便申領福利或安排遺產等。
已故工業總會前主席劉展灝稱,現有對僱員配偶提供福利的通常是大企業,對象以中高層僱員較多,福利是預算開支之一,無論是同性或異性關係,必須釐清事實婚姻的定義,例如職前申報、同居年期等細項,否則會令僱主感到模稜兩可,也見不公。
婚姻定義可改變?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教授蔡玉萍及中大社會學系博士生黎苑姍指出,婚姻的定義及組成均屬特定社會及歷史時空的產物,隨茠懋|環境變遷而改變。每當社會修改或重新定義婚姻制度,必定引來反對,但歷史證明這些改革並沒有帶來動盪。她們指出婚姻與許多基本的社會福利和公民權利掛u,例如子女及已婚人士免稅額、配偶居留權等。若政府因性傾向而把同性戀者拒之其承認的婚姻門外,將使他們不能得到這些基本權利,做法違反平等原則。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稱婚姻是制度,並不單純是兩個人戀愛的問題。婚姻制度重視倫理價值,香港《婚姻訴訟條例》亦特別提及某些情G不能在香港結婚,如「婚姻雙方的血親或姻親關係是在親等限制以內的」或「任何一方年齡不足16歲」,或「婚姻雙方,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的則屬於無效婚姻,她指這些限制涉及的都是倫理價值觀。
外籍同性伴侶 爭受養簽證得直
英籍女子QT與SS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為同性伴侶,SS其後來港工作,QT申請受養人簽證隨SS來港但被拒,因相關政策中「配偶」所指的是異性婚姻。QT提出司法覆核被判敗訴,上訴庭2017年9月裁定現行做法屬間接歧視,判QT上訴得直。入境處11月回覆查詢時表示已就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QT表示過往居港期間,有醫院曾拒絕讓她進病房探望病重的伴侶。大愛同盟和粉紅同盟等平權組織對裁決表示鼓舞,認為可令政府對不同性取向的人一視同仁,又促請政府盡快修訂婚姻定義,以涵蓋同性伴侶。
明光社則認為法官是越俎代庖,承認海外註冊同性伴侶的婚姻地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認為,律政司應審視判辭提出上訴,「維護傳統家庭價值」。
台灣禁同性婚姻屬違憲
台灣《民法》婚姻章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法務及戶政部門不允許同性人士登記結婚。2017年5月,台灣大法官作司法解釋,同性二人為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及排他之永久結合關係,不影響異性二人適用《民法》婚姻章的規定,亦未改變社會秩序,裁定現行《民法》違憲,並給予兩年期限完成修法或立法。是次判決成為亞洲首宗判令同性婚姻須受憲法保護的司法解釋。
德國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德國2001年起已准許同性伴侶民事結合。2017年6月30日,德國聯邦議院投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法案生效後,德國同性伴侶結婚後將能獲得如稅務優惠及領養子女等權利。新法遭維護傳統婚姻的保守團體反對,在大選中躍居國會第三大黨的「德國另類選擇黨」威脅將訴諸聯邦憲法法院。
[通通識 第48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