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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回應一地兩檢法理 律政司首提第7條

【明報專訊】政府近期就是否以《基本法》第20條作高鐵一地兩檢法律基礎有所「變調」,行會成員湯家驊昨透露,有內地官員認為人大常委會不用透過第20條「授權」,香港也可藉其他條文實施一地兩檢。政府7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時未有提及第7條(香港境內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港府負責管理和出租)與一地兩檢有關,但律政司昨回覆本報查詢時,特別提及社會較關注包括第7條等條文,港府會向中央反映意見,並「不斷檢視及完善這方面的法律分析」。

第7條﹕港府負責租地

基本法第20條指,香港可享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港府7月表明,人大常委會將依據第20條「授權」香港落實一地兩檢,但港府日前與廣東省簽署一地兩檢合作協議時,沒提及第20條。

特首林鄭月娥昨出席行政會議前被問及中央是否不會引用第20條,她僅指人大常委會使用什麼條文,要待對方完成法律程序後,港府「再跟大家詳細交代」。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本報稱,政府「會繼續小心聆聽公眾對基本法不同條文(包括社會上比較關注的條文,如第2、7、18和20條)的意見……不斷檢視及完善這方面的法律分析」。政府7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介紹法理依據時,未有提及第7條。

湯家驊﹕非必用第20條

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昨稱,有內地官員和學者認為香港可透過基本法其他條文實施一地兩檢,例如第2條(香港享高度自治)和第7條。他說,無論最終引用什麼條文,一地兩檢都是可行,因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源自國家憲法而非基本法,故爭論實質法律操作「不太有意思」。

湯補充,早前覺得第20條或與一地兩檢有關,是因為深圳灣口岸採同一條文,但現時有人認為毋須憑第20條在高鐵西九站實施一地兩檢,原因是深圳灣屬香港司法範圍外,要中央授權,但西九站屬香港司法範圍內。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接受本報訪問時強調,除非修改香港版圖或基本法,否則看不到基本法有任何條文可作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重申第20條「一定不可行」,因實施一地兩檢是香港放棄司法管轄權,並非獲「授權」。對於第2條,他批評若能以這條條文實施一地兩檢,是「咁都得,咩都得」;至於第7條,他指港府可以出租土地,但不等於可放棄司法管轄權,反問若有企業租借港府的土地,又是否可實行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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