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律政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提出《國歌法》本地立法或可具追溯力,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昨回應指出,他沒有研究國歌法議題,但一般而言刑事法不具追溯力,若立法會為一條刑事法立法時,令該法例有可能令人因立法前的行為受罰,該法例能否承受(withstand) 憲制挑戰,例如是否與《人權法》一致,是一個令人非常關注(very interesting)的問題。
梁愛詩:本地立法條文不符 人大常委有權發還
梁愛詩昨早接受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稱國歌法本地立法時應跟隨全國性法律的精髓,相信列明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是「必不可少」,但須視乎個人意圖,又指強制中小學教育國歌是正常的事,反問有何不妥。她更指出,若本地立法條文不符全國性法律,與全國性法律背道而馳,人大常委會有權將條文發還。
梁:政府決定國歌法有否追溯力
梁愛詩重申,國歌法可以有追溯力,但最終是否有追溯力要視乎本地立法條文內容,和交由政府決定。她指公眾應集中討論國歌法內容,包括在什麼場合適用,而非只聚焦有否追溯力,她不希望有人認為國歌法沒有追溯力,便利用法律空檔做大量侮辱國歌行為,令香港成為「全世界笑柄」。
烈:倘追溯是否合憲令人關注
梁愛詩稱同意刑法通常沒有追溯力,但不等如刑法完全沒有追溯力,她舉出英國例子,指當地2003年通過修訂《刑事公證條例(Criminal Justice Act)》,列明若判案後有新的可靠證據,可以重審定罪,當地曾以相關條例,將一名在90年代被判無罪的謀殺疑犯,改判罪成,她認為此例可證明刑事法具「追溯力」。
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反駁指出,對梁愛詩引用該英國例子「摸不蚗Y腦」,因該例子與刑法追溯力無關,當地一直有謀殺刑法,而該例子的本質,是關於在提出新證據下,能否就一宗案件「一案兩審(double jeopardy)」。
張達明又指人大常委會的確有權發還本地立法條文,但相信這情G不會發生,因政府會先根據人大常委會有關國歌法的決定,才作本地立法。
烈顯倫昨午出席外國記者會午餐會後,被問及梁愛詩稱國歌法可具追溯力是否危言聳聽(scaremongering),他指自己不會使用形容詞。烈顯倫未有評論個別行為會否違反國歌法,對於國歌法立法後,法例應從何時起生效,他指這視乎立法會如何制訂法例,形容立法會有很大責任,令已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例在香港生效,立法會須考慮什麼東西是侮辱或侵犯國歌。
內地法律界指港促成國歌法
另外,本身為大律師的經民聯副主席梁美芬昨表示,曾與內地法律界人士討論,對方承認香港的情G促使國歌法出現。她又指從內地角度,人大常委會在今月4日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即香港亦是由當日開始已實施國歌法,「這個不是追溯,只是香港立不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