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歧視陪審員可判囚
[2017.10.17] 發表
【明報專訊】《陪審團條例》第33條列明,如僱員被傳召在原訟法庭或死因庭出任陪審員,其僱主若因僱員需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威脅終止僱用,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陪審團條例》第32條則列明,任何人士如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5000元;若有到場但無出庭,或出庭後未獲准許便離開,則屬觸犯公然在法庭內犯刑事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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