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在港外籍家傭必須與僱主同住,一名菲傭去年入稟高等法院挑戰有關規定。高院昨開庭審理該宗司法覆核,菲傭一方指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而入境處將「同住規定」列為簽訂合約的強制條件,認為做法是「走後門」及越權。 石永泰:以簽證設限是「走後門」 代表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稱,是次覆核並非要求撤銷整個同住規定,而是希望讓外傭有權選擇是否與僱主同住。石指出,外傭的居住條件與其工作沒直接關係,與僱主同住亦非外傭的居留條件,惟入境處長於簽發工作簽證時,以「走後門」方式規限外傭居住條件,若外傭沒遵從,則有可能被刑事起訴,或影響再申請來港工作;石批評入境處越權及違憲。 石續稱,有關規定有違《人權法》,以及《基本法》第39條中指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即僱主應給予僱員良好工作環境、適當的工時及假期等。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指標」,有關規定可能增加外傭行動被限制、被孤立、超時工作及弱勢處境被濫用等風險,無法建立自己的社交圈子,更須一周7天、24小時候命。 石亦引述Justice Centre Hong Kong去年發表的研究稱,66.3%受訪外傭有嚴重被剝削的[象,以及所有受訪者平均每周工作逾70小時。不少受訪者未獲僱主於周日給予法定24小時休息,在休息日離家前或回家後仍要「自願」工作,或在睡夢中被僱主搖醒叫幫忙「斟水」。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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