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何曾引同一例斥嶺大粗口風波
【明報專訊】2015年,嶺南大學學生會舉行音樂會,並邀請青年樂隊「血汗攻闖」獻唱,當時歌曲被指辱罵警察和有大量粗口。時任新界關注大聯盟發言人何君堯曾回應說,粗口歌風波不單是粗口問題,而是語帶恐嚇及羞辱,屬語言暴力,指若歌詞內容涉及恐嚇,破壞社會安寧等,便違反《公安條例》17B,可判罰款及監禁。
何君堯當年應邀出席《城市論壇》討論嶺大粗口歌風波時,曾經形容是語言暴力,或違反《公安條例》17B。
湯家驊昨日指出,何君堯日前的言論或觸犯了《公安條例》17B和26條。17B條列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公安條例》26條列明,任何人意圖煽惑或誘使他人殺死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群體的人,或傷害他們的身體等,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馮敬恩被控是例周四判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被控刑恐、刑珛4罪,去年1月港大校務委員會事件中,被指威脅校委會李國章使他受驚,又涉高呼「唔好畀李國章走!隊U佢!」馮其後是以《公安條例》第17B(2)等,被控以刑事恐嚇、刑珛4罪,案件本周四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