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大專院校接連有人貼港獨標語,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圖)昨召開記者會,批評此舉屬「嚴重違憲」行為,又認為刑事檢控專員應給予執法機構及社會清楚指引,澄清宣布及鼓吹香港獨立是否沒有刑事後果。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回應指出,違反基本法不等同觸犯刑事條例,若以高壓方式禁止表達意見,只會引來反效果。
律政司:不評論是否違法
律政司昨回應說,港獨不符合《基本法》,亦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律政司一般不會在決定是否就個別事件展開司法程序前,評論相關行為是否違法,現不宜評論上述行為有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但會留意事件發展,在有需要時會向有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胡指或犯刑例第9條 張:條文太廣不適用
胡漢清批評學生張貼港獨標語,是具煽動性及挑戰國家主權行動,且嚴重違反基本法。他又不點名批評法律系教師「不應以政治來歪曲事實」,跟學生說有言論自由,認為愛民主的人是不可被批評,讓他們凌駕所有秩序之上。他又強調,執法部門應該執法,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4條列明警方具移走煽動刊物權力;律政司需說明宣揚港獨觸犯哪些刑事條例,並交由法庭決定是否屬違法。他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相關罪,指出上述行為有可能犯法。
張達明回應本報表示,已重申多次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於多年前制定,加上可演繹的範圍太廣,不合適現時社會情况,亦與基本法中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相牴觸。他又指出,第9條條文中未有與港獨等相對應的字眼,故難用第9條來提控。
對於包括特首林鄭月娥等多人都強調港獨不符合基本法,張達明指此舉確違反相關條文,但「違反基本法不等同違法」,基本法同樣保障言論自由。他又指出,自己反對港獨,擔心律政司若抵受不了壓力而用第9條提控,屆時中央便可釋法,令第9條與基本法相符,認為不應以強硬手法禁學生言論自由。
被問會否按刑事罪行條例第14條進入校園移走煽動刊物,警方表示對任何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都會依法處理。
《人民日報》海外版昨亦刊登文章,指港獨注定「死路一條」。早前中大有內地女學生撕掉民主牆上印有「拒絕沉淪唯有獨立」的海報,該報指其「正義」的行為值得讚賞。中大研究院舊生會幹事會昨發出聲明呼籲「眾學弟妹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