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者以竹枝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等,涉案13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覆核,上訴庭昨開庭處理申請。律政司表示被告公然挑戰法紀,情G或變成暴動,促請上訴庭判處3年最高刑罰內的中上端監禁刑期。辯方則強調被告的行徑只是「過激行為」,惟上訴庭質疑暴力與過激行為無分別,不接納該說法。 13人原判社會服務令 案中13名答辯人依次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其中招顯聰昨缺席聆訊。而由於梁曉暘上周就其「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控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故上訴庭昨只審理其非法集結罪的覆核。 律政司:恃人多挑戰法紀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辭時,播放多段錄影片段表示,當日有示威者將鐵馬「好似水蛇咁拖走」,並以竹枝和金屬物件來撬門。各被告是伙同逾100人大規模非法集結,恃茪H多勢眾,公然衝擊象徵法治的立法會,情G極之嚴峻,頃刻有可能越過臨界點而發展成暴動,而事實上衝擊造成42萬元財物損失和有保安員骨折,罪行非常嚴重。被告的行為是公然挑戰法紀和藐視社會秩序,加上無悔意,不適合判處社服令,促請上訴庭判囚。 辯方:被告只是行為過激 代表其中5名答辯人的大律師郭憬憲陳辭時提到,上訴庭觀看案發片段,是在考慮原審裁判官未有處理的證據,並不符合判刑覆核的程序要求。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聞言反駁:「即係就算個個睇到,但裁判官睇唔到,上訴庭就唔可以睇啦,要當我]盲住去摸象呀?」楊官又質疑,若原審裁判官要在裁決時將所有細節都交代,「可能要講300頁都講唔晒」,認為不能考慮片段內容並不合理。 郭憬憲其後指出,社服令能替代短期監禁,並非輕判,而且原審裁判官判刑時表示理解被告的理念,並勸喻他們要以更聰明方法解決事件,認為其做法比純粹判處阻嚇刑罰更高層次。楊官即質疑:「即係我]要用柔情去打動暴力?」郭回應法庭應與被告多點溝通,理解他們的理念,又強調被告的行為只屬過激,並不算是暴力。楊官質疑行為過激和暴力有何分別,郭說要視乎被告行為是否有合理原因,楊官聞言反問「邊度得到呢躠瓡銵H」不接納該說法。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AR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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