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980年代,本港男同性戀者發生性行為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但具有同性戀的性傾向則不違法。在解密文件中,港英政府當時估計本港有至少14.5萬男同性戀者。 指警查男同志性交需費大量資源 1988年,行政局推出諮詢文件,就修改法律諮詢,包括考慮將行為合法化、減少刑責或維持現狀。當年行政局的機密檔案中,引用美國學者Alfred Charles Kinsey在1948年的研究報告推算,估計本港1980年代有約14.5萬至29萬男同性戀者,包括活躍及非活躍人士。文件進一步指出,男同性戀者秘密地進行性交難以舉證,需花費大量警方資源,亦完全忽視個人私隱。 翻查資料,1990年立法局通過男同性戀性交非刑事化的草案,並於1991年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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