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食衛局今起就器官捐贈諮詢病人組織,據了解,政府已就活體捐贈的年齡、預設默許機制(opt-out)及交叉器官捐贈準備背景文件,指出降低法定捐器官年齡與否,須考慮兒童權利,即使家長同意未成年子女捐器官,都可能有利益衝突。有協助病人的組織不傾向降低法定捐贈年齡,只建議增設酌情權。 同時照顧受贈者 家長或有利益衝突 據悉,食衛局背景文件沒有預設立場,當中羅列多個海外地區的最低活體捐器官年齡(見表),一般介乎16至18歲。本港法例規定活體捐器官須年滿18歲,且不設酌情權,文件指降低捐贈年齡的3項考慮,其一兒童權利及臨H上的益處及不良影響;其二兒童可作捐器官決定的能力,家庭壓力或影響兒童決定,即使家長同意,亦可能未必完全理解長遠的醫學及心理風險,當家長同時負責照顧潛在受贈者,更可能有利益衝突。 文件指第三項考慮是可讓未成年人士捐器官的情G,並引述美國兒科學院指,當中包括受贈者情G危急、在關鍵時限內沒其他合適捐贈者、捐贈及受贈者均獲益、捐贈者的手術風險極低等。 另外,醫管局計劃試行交叉器官捐贈,即兩名願為家人捐腎、卻因不琣X而無法捐贈的人士,可與對方交換捐腎予親人。文件指該計劃須立法,醫管局會確保雙方身分保密,以免牽涉利益。對於萬一配對後其中一方反悔,醫管局建議讓因此落空的受贈者在輪候冊可獲優先考慮。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他較傾向不放寬捐贈者年紀下限,「到底16歲還是17歲較好」,難定明確界線,只建議加入酌情權,讓未來可按個別情G處理,上述未成年人士可捐器官情G,將可作酌情考慮的因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