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涉無申報捐款表證成立 辯方:或曾口頭申報 控方:須書面
【明報專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涉收受時任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捐款25萬元,沒向立法會申報,他昨續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審。辯方陳辭指梁國雄或曾在立法會會議上以口頭方式申報,質疑控方根本未能證明他從未申報;控方則強調須以書面填寫利益登記表申報。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裁定梁國雄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質疑控方不知犯案時段
控方昨澄清,由梁選擇故意不作出申報開始已屬犯罪,但實際上他是從哪一刻開始蓄意隱瞞,控方認為應由法官審視證據後決定。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聞言指出,在其執業逾50年時間堙A從未見過控方在舉證將近完結,仍未能指出犯案時段,認為若連控方都不知道控罪日子,案件應獲撤銷。
李又指現時控罪的犯案時間為2012年至2016年,但控方無證據證明梁國雄在整個時段內都未有申報,因他或曾於會議前口頭申報。
指控方無證據證明梁無申報
惟控方回應稱,議員除了須口頭申報外,亦須按照立法會主席認可的方式,即書面填寫利益登記表作出申報,而梁一直未有在登記表上填寫涉案的25萬元捐款。李柱銘反駁,控方從未說過是以填登記表的申報方式作檢控基礎,令辯方誤以為是指控梁在整個涉案時段中從未以任何方式申報,批評控方「個網撤到盡,每次(遭質疑)收窄囍炫齱v,強調無證據顯示口頭申報而不登記屬犯法。
報道立會文件准呈堂
另外,控辯雙方昨亦爭議傳媒於2014年就事件的報道和立法會紀錄等文件是否可呈堂,控方指該些文件能證明梁國雄清楚知道須申報,但到去年被捕時仍未披露涉案的25萬元;辯方則認為文件與案情不相關。法官最終批准全部可呈堂,但強調應分開考慮這些文件能否證明梁是蓄意瞞報捐款。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5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