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供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並沒有提出客觀準則去判斷議員於什麼情G下應披露收受的利益,而是單單依賴議員自行決定,秘書處亦沒有考究過梁國雄曾延遲申報選舉捐贈的原因。法官質疑﹕「議員諗法就係最終審判,咁無人可以話佢錯。」 靠議員自行決定 梁紹基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第83A條,只要議員與議案有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益,須在披露後才可參與議會。控方三度問他有關披露的準則,他都表示由議員自行決定,主審法官李運騰質問:「議員諗法就係最終審判,咁無人可以話佢錯。」梁紹基解釋,即使有議員向秘書處尋求披露與否的建議,秘書處亦會要求議員自行決定,若有議員被投訴,委員會可再作裁定。 法官表示不理解,並稱沒有標準下,委員會或可因不滿某議員而裁定該議員違規,梁回答稱:「唔覺得委員會有出過明文麉觀準則。」 長毛曾改利益登記 秘書不深究 梁紹基及後就《議事規則》第83條解釋,表示議員要在每屆任期首會議前申報,包括選舉捐贈、財政贊助等,任內有變動亦要再申報。控方指出,梁國雄於擔任第五屆立法會議員的利益登記冊中,曾於就任時、即2012年10月表示其沒有選舉捐贈,惟至2014年2月再申報稱有。控方詢問梁紹基是否不會了解箇中原因,他回答﹕「可能係違規,但我]無深究。」 辯方亦問梁紹基,議員代政黨或政治團體收錢是否需要申報,他說,曾有一宗投訴涉及上屆立法會議員梁家傑收受利益,但委員會一致投票決定信納梁家傑是以個人身分為真普選聯盟代收相關款項,終裁定投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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