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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967年5月底開始,港英政府頒布多項緊急法令應對左派抗爭,包括不論以口頭或文字散播虛假聲明,而可能引起「公眾恐懼與沮喪」,即屬違法;啟封或封閉屋宇命令;禁止舉行私人及公開會議的權力等;11月,政府通過《公安條例》,規定3人以上未經批准集結,已構成非法集會。一系列的緊急法令出台後,遊行集會受到嚴格限制,左派示威者轉以「飛行集會」應對,即群眾裝作互不相識,到了預定地點迅速集會,「快閃」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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