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透過傳媒及社交媒體,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正被廉署調查及其調查細節,昨被控以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律政司根據相關法例,「趕及」在事發後1年的限期內向吳提訴。吳在庭外表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強調他沒有披露過會影響案情的細節。 吳強調沒披露案情細節 案件押後至下月8日再訊。根據控罪書,被調查人為「程淑儀」,而非其登記在政府電話簿中帶夫姓的名稱「馮程淑儀」。 控罪書指被告吳文遠(40歲)涉違反3項《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第1項指吳於去年4月5日至5月24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於facebook披露程淑儀是調查對象;第2項指吳於去年4月5日透過香港電台披露其獲廉署邀請就調查程淑儀一事作證人供辭;第3項則指吳於去年4月6日至5月24日透過新聞媒體(包括香港電台)、facebook、Twitter及Instagram披露其就同一案以投訴人身分向廉署作證人供辭。 最遲昨日提控 官指控方「誤算」 吳昨午被捕後,案件即於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根據《條例》第31(a)條,上述罪行的申訴或告發要於事發後1年內提出,裁判官於庭上表示本案最遲必須於昨日提出檢控,指檢控之緊急,形容控方出現「誤算」(miscalculation)。 吳沒有律師代表,案件獲准押後以待其索取法律意見,他暫毋須答辯,獲准以1000元保釋。吳文遠在庭外表示,香港接二連三有高官涉貪,強調公眾對案件調查進度有知情權,而他早前披露的內容亦不涉及任何特別細節,重申他對案件的了解與公眾所知的是一樣,質疑廉署針對社民連及他個人作出政治檢控。 稱「我已向廉署舉報某人」或犯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現時普遍向大眾公布「我已向廉署舉報某人」的說法亦有觸犯相關罪行風險,但對於已公開或受矚目的調查則有可能獲得豁免。 【案件編號:ESCC1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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