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捲入爆竊案的女被告在案件開審當日,因意外受傷而需入院觀察,未能出席聆訊,法官審訊當日質疑其缺席理據,下令充公其4萬港元保釋金。女被告其後認罪被判囚22個月,她服刑後昨入稟高院,指法官未給予機會供她解釋,出現程序不公,就保釋金沒收令提出司法覆核。 入院缺席聆訊 失4萬保釋金 申請人陳婉兒在申請書指出,2015年5月13日、爆竊案開審當日凌晨,在家被倒下的櫃打中頭部,事後出現頭痛和嘔吐等癥狀,於是到急症室求診,留院觀察至黃昏才能離院。陳住院時曾託朋友致電母親,再轉達予其律師,向法庭表示將無法到庭。惟暫委區院法官李國威撤銷其擔保並發出拘捕令,陳翌日到法庭自首,解釋因遺失身分證,無法問院方索取醫生紙,但李官不接受其解釋,除將她收押,並充公其4萬元保釋金。 陳去年就刑期上訴及申請取回保釋金,上訴庭駁回其減刑申請,但指根據陳的醫療報告上所列的留院時間,認為原審法官不應沒收其保釋金,但由於沒收令不屬判刑,上訴庭無權撤銷,建議她透過司法覆核推翻沒收令,而律政司當時亦承諾,會對她提供協助。 【入稟編號:HCAL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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