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對中國夫婦在內地收養一名棄嬰,當作女兒撫養,但從未正式領養;丈夫其後來加拿大取得難民身分,再申請妻子和「女兒」移民,被揭發「女兒」非親生或領養,不能作為家庭成員移民。「女兒」入稟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申請司法覆核,獲裁定得直,移民申請發還再審批。
現年19歲的申請人譯音姓鍾,是中國公民。在1997年,仍是嬰孩的她被棄置在鍾氏夫婦的門外,夫婦決定收養女嬰,當作親生女兒,為求女兒快樂成長,夫婦倆從未將真相告訴任何人。夫婦並在2000年透過不法途徑,為女嬰取得出生證明,成功登記戶籍。
就這樣相安無事過了10年,丈夫在2010年以宗教迫害為由,逃到加拿大,在2013年3月取得難民身分。他在4月申請成為加國永久居民,並將妻子和「女兒」列為家庭成員。
加拿大駐香港及澳門總領事館在審批申請時,發現該出生證明以手寫,因此起疑,在2015年3月要求3人進行DNA測試,揭發申請人不是鍾氏夫婦的親生女兒。審批人員指申請人不符合「受扶養子女」的資格,將申請人從永久居民申請剔除。當局又警告鍾妻,若她不誠實回答問題,連她也可能因失實陳述而被拒入境。
鍾妻因此將實情和盤托出,為當初隱瞞真相道歉,稱現已領養申請人,希望當局酌情處理。審批人員在同年10月回覆稱,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是偽冒,又沒有證據證明夫婦已領養申請人,拒絕申請人以家庭成員的身分申請移民。
申請人在2015年底透過代理人再提交信件,以人道理由要求當局重新考慮她的申請;申請人特別註明,希望當局考慮她已成為實際上的家人(de facto family member),又提到在中國,沒有戶口的兒童會遭歧視,不能接受醫療服務或上學。申請人又出示相片和相關文件,證明鍾氏夫婦的確把她當親女兒撫養。
申請人指,鍾氏夫婦在收到領事館通知後,曾試圖在中國正式領養她,但遭地方民政部門以申請人超過14歲為由拒絕,但民政部門發出證書,證明申請人從1997年已跟鍾氏夫婦同住,已是實際上的領養家人。申請人的代理提出,申請人在物質、心靈和財政上完全依靠鍾氏夫婦,不能獨立;最符合她利益的做法,便是讓她跟從鍾妻來加國團聚。
當局維持原判,認為申請人理據不足,懷疑鍾氏夫婦的整體可信度,尤其鍾妻在當局開始懷疑後才承認出生證明書是從不法途徑取得,而且夫婦不一早正式領養申請人;審批人員又指申請人提交的相片和文件,不足以證明3人之間的關係。當局認為,申請人在中國出生、長大和受教育,現在已19歲,有自立能力。
申請人因此入稟聯邦法院,質疑審批人員的決定不合理。法官在今年2月作出的判詞指,審批人員在拒絕申請時,沒有提到兩份重要證明文件,包括中國地方民政部門發出的證明書和家庭醫療卡,後者註明申請人是鍾氏夫婦的女兒。
法院認為,當局評估申請人是否鍾氏夫婦實際家人的裁定不合理;上述文件及申請人的學業紀錄和照片,都強烈說明申請人是鍾氏夫婦的實際家人。法院最後裁定將該宗移民申請發還當局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