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一名女業主出售物業時被地產經紀誤導,以至同一份物業簽下兩份買賣合約,最終要向兩名準買家賠償合共超過8,000元。
該業主在2013年3月18日委託一名黃姓地產經紀出售其物業,並與黃姓經紀所屬的地產公司簽訂委託協議(Listing Agreement),協議在同年6月18日到期。
但在2013年5月29日前後,協議被終止,物業也從MLS(Multiple Listing Service)系統除下。
另一名地產經紀在6月5日前後主動接觸業主,並指有準買家對其物業有興趣﹐問她是否仍在放售該物業。由於已終止跟黃姓經紀簽訂的委託協議,因此業主便和該地產經紀所屬的地產公司簽訂獨家委託協議(Exclusive Listing Agreement)。業主更於翌日接受對方所轉介的買家出價,簽訂買賣合約(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售價為21.65萬元,交吉日期為2013年7月25日。
地產經紀黃氏在6月7日前後,卻又再主動接觸業主,說他找到一名準買家。雖然業主說她已透過另一經紀賣出物業;但黃氏稱該份買賣合約無效,而且業主跟他的地產公司仍有合約關係。
儘管業主再三向黃氏表示,她跟另一間地產公司簽了獨家委託協議,但她仍在6月8日前後,按照黃的指示,再跟他的地產公司簽訂新的委託協議。業主在同日再按黃的指示,接受了黃氏所聯繫的一名買家的出價,並執行另一份買賣合約,以21.8萬元出售物業,交吉日期為7月2日。
黃氏稱,他所屬的地產公司的龔姓負責人告訴他,業主跟另一間地產公司簽訂的委託協議和買賣合約均已失效;他是按龔的指示,跟業主再簽訂新的委託協議。
黃在6月9日左右告訴業主,已落實買賣合約﹔5日後﹐另一名地產經紀亦在通知業主﹐她於較早前簽訂的買賣合約也落實。但黃和龔都堅稱,業主跟另一名地產經紀轉介的買家所訂的合約已失效。夾在中間的業主只好尋求法律意見,卻發現她與另一名地產經紀的合約仍然有效,她需要為簽署兩份買賣合約作出賠償。另一名地產經紀的買家所聘請的法律顧問﹐其後向物業發出針對物業警告書(Caution against the Property),黃的買家獲悉後也沒有完成交易。
最後﹐業主要向黃的買家支付5,000元,以取消買賣合約。另一名地產經紀的買家其後也要求業主賠償相關的法律開支,交吉日期也延後至2013年10月。業主最終向後者賠償約3,067.11元,另外也承擔了完成交易以外的法律開支。
業主事後向安省地產議會投訴,議會最後裁定,姓黃經紀在首份委託協議終止後,仍向業主訛稱該協議有效,建議她簽訂新委託協議,更稱業主跟另一個買家簽訂的買賣協議失效,導致業主簽了兩份買賣合約,是誤導業主,違反議會的道德守則。
兩地產經紀各被罰1萬元
議會也裁定龔姓經紀即使得知業主已跟其他地產公司簽約,仍建議黃氏跟業主簽訂新的委託協議,又在明知業主已接受其他買家的報價後,還執行買賣合約,也違反議會的道德守則。
兩人最後各被判罰款1萬元,以及強制完成道德和法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