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跟英裁決非罕見
[2016.12.17] 發表
【明報專訊】香港的法律與英國同源,惟是次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卻不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就「合謀犯罪」重新詮釋的原則。有大律師認為,香港法院引入外國的法律原則時,須考慮本港文化、背景和道德標準,不會完全硬搬,因此是次不跟從英國的裁決並非罕見。
設立終院與英兩條軌道
大律師陸偉雄指香港自1997年後,建立終審法院「當家作主」,有權自行更改和訂立法律原則,實際上已與英國法律「在兩條軌道上」。陸偉雄又指出,雖然香港和英國同樣實行普通法,但實際上兩地許多法律原則均有差異,如「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罪行,本港的法律原則是被告須負絕對責任,即是無論女童聲稱自己已過16歲,或是女童外貌成熟,均不能作為抗辯理由;但在英國,只要被告真誠相信事主已過16歲,便能用作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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