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市行人亂過馬路罰50元
新交通附例現已生效
【明報專訊】列治文市府昨日提醒公眾,經更新後的第5870條交通附例現已生效,行人亂過馬路有機會被罰款50元,而駕駛者若沒有在行人過路線先讓行人,可能會被罰150元。
列治文市府發言人唐善泰(Ted Townsend)指出,修改附例的目的是改善交通安全,尤其是行人的安全,另外也旨在鼓勵多用低排放車輛和單車,並將臨時路面用途許可證的類別增加。
部分更改包括針對亂過馬路情況,若行人在橫過主要道路或十字路口沒使用行人過路線,有機會被罰款50元。另一情況是,若指示行人「不可過」(Don't Walk)的信號燈亮起後,行人強行過馬路,便有機會被罰款50元。
駕駛者亦需注意安全,新修訂附例下,若駕駛者沒有禮讓在過路線上或十字路口的行人先過馬路,司機有機會被罰150元。
附例亦更新規定,給單車、電動單車和電單車設立指定泊車位;另容許在市府道路暫時設置搬運及儲物箱,有關許可證每日收費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