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00年5月24日,江西省景德鎮樂平市中店村發生一起殺人案,法院認定一男一女遇害,女被害人遭到強姦碎屍。兩年後,4名嫌疑人相繼落網,並在2006年被判處死緩。2013年10月,中店村村民方林崽因涉嫌強姦、殺人受審,當庭供認「樂平5·24姦殺碎屍案」是其所為。昨天,江西高院確定將於11月30日不公開開庭再審此案。此時,4名犯人已在監獄服刑10年。記者近日從權威渠道獲悉,此案又有新證據浮出水面:物證檢驗報告顯示,兇案現場發現的3枚煙蒂上的DNA,來源於方林崽的可能性大於99.99%。
被害者遺體始終未找到
《京華時報》報道,「樂平5·24姦殺碎屍案」發生於2000年,死者之一為江西省景德鎮樂平市中店村綠寶超市老闆蔣澤才。他的屍體於2000年5月24日清晨被發現在中店村「無天底」的田間,現場還有受害女子郝強帶血的髮夾、上衣、高跟鞋等。
中店村村民黃全正記得很清楚,當天兒子黃志強和村中人一起去現場看熱鬧。中午在岳父家吃飯,黃志強還有聲有色地分析,這肯定是情殺。
兩年後,黃志強和同村的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相繼被捕,他們和在逃的汪深兵一同被檢察機關指控為兇手。
2003年7月7日,景德鎮中院一審判處4名被告人死刑。法院判決書認定,2000年5月23日晚,黃志強等5人攜帶兇器伺機作案。當晚11時許,他們在「無天底」田間小路上發現蔣澤才、郝強,便上前索要錢財。蔣澤才不從,爭執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蔣頭部,郝強見狀逃走,汪深兵便去追趕。其餘4人各持兇器朝蔣頭部、身上亂砍,致使蔣當場死亡。程髮根從蔣身上搜出5000元、手機等物。「隨即5人先後對郝強進行輪姦。為滅口,程髮根又找來繩子勒郝強頸部,其餘4人按住郝強,將郝強勒死,後抬到附近樹林掩埋。為滅跡,次日中午,5人抽籤決定順序後依次持刀將郝強碎屍,並將屍塊裝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處拋散。」
由於黃志強等4人一再在庭審中集體翻供,此案曾被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4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後,該案即引起普遍關注,前後有20多名律師參與其中,均做無罪辯護。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4人死刑;上訴後,江西省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4人口供前後有明顯不一致之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後,景德鎮中院仍維持原判,4人繼續上訴。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判對4人所犯罪行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鑑於本案具體情況」,改判4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至於何為「具體情況」,終審判決未加說明。當時,黃全正覺得天都塌了,但他堅信兒子不會殺人,將賣房賣地所得全部請了律師,四處鳴冤申訴。
至今,4人仍在監獄服刑。2013年6月,汪深兵被捕,2014年被取保候審。
此前曾報道,此案多名被告人有無作案時間證明,且死者創口應是斧刃形成,和黃志強等人供述的亂刀砍死不符。被告人指認的分屍、拋屍地點也均無發現。
此外,黃志強等人交代了拋刀地點,但警方沒有找到作案兇器。且案卷材料中,黃志強等人描述兇器為「軍刺樣刀」「尺餘長的刀」「差不多樣的刀」,十分模糊。律師在辯護詞中提到,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先是準備去嫖娼,後因錢不夠就去看艷舞、吃夜宵,但當時樂平已是穿單衣的季節,被告人如何攜帶「尺餘長的刀」並不清晰。
案卷材料顯示,現場收集到3個兔牌煙盒和27個煙頭,此外還有毛巾、紅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車等物,但均未提取指紋。
律師稱,郝強是否死亡得不到證實,公訴機關認定黃志強等5人對郝強分屍,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經DNA鑑定確認為郝強手臂)外,至今未能找到關鍵的人體部位。被告指認的分屍、拋屍地點也均無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