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國強:整體內容與港法例精神一致
【明報專訊】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明,希望透過釋法「修改完善香港本地的法律」,亦提到特首是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而監誓人也應「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向中央負責的人」。律政司長袁國強表示,需時詳細研究釋法內容,但整體內容與本港現有法例的精神一致。
需時研究需否修改法例
袁國強昨早於記者會上被問及釋法後是否需要修改本地法律,例如改由特首監誓?以及會否需要修改《立法會條例》,去證明議員宣誓時是真誠效忠基本法?他回應稱,要時間研究釋法的內容對本港法律有何影響,但強調釋法的整體內容,與香港現有成文法例及判例,精神是一致的。
基本法第104條原文,主要是針對官員、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但今次釋法亦有約束議員在宣誓後若從事違反誓言行為,要依法追究。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指出,按照現行香港法例,議員在立法會的言論有豁免權,不被刑事起訴,認為今次釋法的說法含糊,只會令議會更為分裂及增加矛盾。
全國人大代表、新民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說釋法之後,對立法會議員監誓的責任及權力極重要,無理由讓秘書長處理,提出今後新一屆立法會應先互選出主席,再由主席監誓,但這樣做需要修改本地法例,因條例現訂明先由秘書長監誓。田反對改由特首監誓,因立法會職能是監察政府,無理由讓特首為他的「政敵」監誓。